2008年10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好色男“偷鸡”不着“桃花劫”损失不小
施敏丽

  近日,经德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被告人晏贞洋、王仕香和薛卫萍因抢劫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  2007年10月7日下午,被害人陈木(化名)半路遇上了主动搭讪且颇有姿色的30岁女子王仕香,对方表明身份后,陈木答应做这笔“桃色交易”。于是,王仕香带着陈木和自己的姐妹薛卫萍及陈素兰(另案处理)去了自己的租房。以为可以尽享艳福的陈木哪里知道,跟随在他们身后的还有一名男子晏贞洋,而“桃色交易”远不是王仕香等人的目的。
  到了租房,薛卫萍乘王仕香、陈素兰引开陈木视线,偷偷取出了他裤袋内的钱夹。但这个动作还是引起陈木的注意,看他有了警觉,薛卫萍又将钱夹塞给王仕香,一时间双方发生争执。早在门外伺机而动的晏贞洋闻声便冲入房内,把陈木推倒在床上,将他身上的金戒指、金手链抢走。三个女子见势迅速逃出,带走了他的装有现金4400元的钱夹。
  据估价,陈木此次 “桃花劫”共损失12344.3元。而以色诱为名行抢劫之实的王仕香等也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。

  检察官提醒:在最近办理的抢劫案件中,出现了相当一部分此类的“仙人跳”。现在有人用“卖淫”为诱饵,布下陷阱专门宰“客人”。他们利用“客人”在“嫖娼”时警觉性降低,出事后碍于情面又不方便报警的特点,频频对其下手,而这些“客人”则“偷鸡不成蚀把米”。嫖娼要受处罚,被劫更是危险,请远离“桃色诱惑”。